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2384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三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杨祥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舒 奕
书 记 员 陈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