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三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杨祥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上诉人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浩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吴红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孙仪
书记员孙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