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7262号
原告: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三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诉被告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鄂0107民初6716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07民初6716号案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