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青山区达尔口腔门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7民初175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三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青山区达尔口腔门诊,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经营者:**,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45年12月26日出生,该门诊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青山区达尔口腔门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武汉市青山区达尔口腔门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武汉市青山区达尔口腔门诊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二、准许武汉市青山区达尔口腔门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338元,由武汉市青山区达尔口腔门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白琳
人民陪审员*馨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