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特635号
申请人: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9〕17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