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特633号
申请人: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以双方另案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市鸿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