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23民初2368号
申请人: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5627457685。
法定代表人:丁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爱,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沿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707035039E。
法定代表人:胡伟鹏。
申请人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769.5元。崇阳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76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8元,由申请人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文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菊
书记员饶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