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23民初2303号
原告: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力越公司”),住所地:崇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5627457685。
法定代表人:丁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爱,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隽水公司”),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沿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707035039E。
法定代表人:胡伟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力越公司与被告隽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越公司以被告隽水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由原告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章文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菊
书记员饶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