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隽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隽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银山大道秀水公园。
法定代表人:周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隽水镇沿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鹏,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北尧家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银山广场1号万泉酒店812室。
法定代表人:邵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邵军,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系湖北尧家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隽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达发展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隽水建设公司)、原审被告湖北尧家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邵军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2民初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隽达发展公司上诉称,一、邵军与隽水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无关,不应为本案的被告,隽水建设公司将邵军列为被告,就是为了规避由通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通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假设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仍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通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通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通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隽水建设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合同履行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为湖北省通城县,但隽水建设公司的诉讼标的超过了通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生效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综上,隽达发展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饶 彬
审判员 周丽萍
审判员 胡 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