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通城县隽水镇建筑工程公司、湖某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执恢304号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隽水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熊怀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赤山村
法定代表人:蔡双英。
被执行人:李永升,男,194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城县隽水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李永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9号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本息1000000元。
1.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上述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期上述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19年6月18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冶市××路××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47.1平方米,房权证号:**-××3),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111元至法院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永升的银行存款2498元至法院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左自炫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281执恢304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磊鑫
审判员  郭 刚
审判员  金敏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文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