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民终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城县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沿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9)鄂122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