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财保39号
申请人:***,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申请人: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迎宾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3097311274。
法定代表人:余刚。
被申请人:余刚,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黄梅县/div>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余刚银行存款、微信余额、支付宝余额465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单号:1090405390148433997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余刚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46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冻结以465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48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宛 静
审判员 袁林杰
审判员 吴 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兰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