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02民初944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黄州区,
被告: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镇
法定代表人:余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昔今,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黄梅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
法定代表人:鲁礼刚,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黄梅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黄梅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北黄梅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小军
审 判 员  卢丽娟
人民陪审员  祁梦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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