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迎宾大道662号。
法定代表人:余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昔今,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干,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黄梅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二环路47号。
上诉人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干、***、湖北黄梅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102民初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发生在黄梅县;上诉人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黄梅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亦在黄梅县;被上诉人**干、***的户籍所在地虽××黄冈市黄州区,但其二人经常居住地在黄梅县。本案应由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干、***的户籍所在地虽××黄冈市黄州区,但其二人经常居住地在黄梅县的理由,因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湖北翼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