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与新疆恒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商初字第1844号
原告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恒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4栋1单元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维世德(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星公司)与被告新疆恒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群星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群星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群星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17元,减半收取3009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279元,由原告群星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仇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