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亚美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安徽亚美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阶段以(2015)合***二初字第015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天柱花苑以北、小孤山路以东的中宜·时尚苑xx单元xx室和xx幢xx单元xx室房屋,执行过程中又以(2016)皖0191执5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清偿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天柱花苑以北、小孤山路以东的中宜·时尚苑xx幢xx单元xx室和xx幢xx单元xx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