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美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亚美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亚美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24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92号
原告:安徽亚美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美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亚美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亚美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亚美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为33900元,由原告安徽亚美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钱爱民
审 判 员沈静
审 判 员程亚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汪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