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5257号
原告:天津市赛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大通大厦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机电设备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安康路8号房间号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赛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机电设备工程成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赛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赛维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