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5037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赛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大通大厦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机电设备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安康路8号房间号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赛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机电设备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赛维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8.5元,由原告天津市赛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