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02执142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捷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大庆市兆和鼎盛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终6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2911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赔偿停工损失费7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终6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兰青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