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875号
原告:**,女,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盈创动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164182。
法定代表人:栾润峰。
被告:无锡**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798645501R。
法定代表人:徐斌。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经本院向**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伟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