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初205号
原告:温州龙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玉苍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林仁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全,北京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盈创动力大厦A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栾润峰,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华,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温州龙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锦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龙锦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以与被告金和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锦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龙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温州龙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温同奇
审判员 崔宇航
审判员 程占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