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9746号
原告:昆明威豪计算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878814D,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北路**。
法定代表人:罗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菲阳,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16418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院盈创动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栾润峰。
原告昆明威豪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昆明威豪计算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威豪计算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威豪计算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桂 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