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仁怀市茅台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盈创动力大厦A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栾润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茅台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市茅台镇杨柳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市茅台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市茅台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727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市茅台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120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市茅台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刘全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齐 乐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