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18号之一
原告: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1号凤凰文化广场A栋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曹洪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武,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盈创动力大厦A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栾润峰,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牟法远,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丽,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69元,减半收取14835元,由原告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柯胥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