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皮革有限公司、永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15497号
申请人:佛山市**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江段第102号之二合创盈科交易中心3146。
法定代表人:徐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广东博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祥,广东博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2811号荣光街道办事处510室。
法定代表人:韩雅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永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皮革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1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9)富佛山诉保第1226号,担保金额为181300元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皮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1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6.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皮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