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169号
原告:***,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雁,吉林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永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2811号荣光街道办事处510室。
原告***与被告永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