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3419号
原告:长春市晟熙金属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晟熙金属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晟熙金属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0元,减半收取5280元,保全费3900.45元,由长春市晟熙金属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