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3347-1号
申请人:***,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申请人:***,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
申请人:***,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莱州市圣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莱州市圣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圣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963962.78元(莱州市人民政府城港路街道办清运费、莱州市土山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清运费、莱州市朱桥镇人民政府清运费)。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963962.78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圣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963962.78元(莱州市人民政府城港路街道办清运费、莱州市土山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清运费、莱州市朱桥镇人民政府清运费)。冻结期间,被申请人如要求清偿,款项交本院保存。
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