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终4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杭州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绍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绍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亚东,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绍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路王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梅村紫荆康居******。
法定代表人:周成立,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县**公司)、***、邹亚东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路王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5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冠县**公司、***、邹亚东于2020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冠县**公司、***、邹亚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邹亚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邹亚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于景涛
审判员 陈正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国丰
书记员郭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