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738号 原告:重庆渝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塔坪30号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4602011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三环路(现天源街长龙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BC0W3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述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53元,由原告重庆渝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