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738号
原告:重庆渝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塔坪30号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4602011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三环路(现天源街长龙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BC0W3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述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53元,由原告重庆渝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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