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4629号
原告:重庆渝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塔坪****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46020113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社区大井头莞温路**汇众中心****203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8188040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汪小彬,男,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刘自强,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小彬、刘自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小彬、刘自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小彬、刘自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重庆渝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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