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82民初3185号
原告: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宇达路1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杨杏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旭涛,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青山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龙俊玲。
原告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旭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置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55887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4897.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1040199-RCHH-HSJ(02).-HY-GC-005号《海世界二期合院样板区B-3、B-4、B-5、B-6、B-9、B-10、B-11、B-12号楼铝合金古建构件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海世界二期合院相关楼宇铝合金古建构件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并对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价款、工期、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并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原告施工工程也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整个海世界合院项目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双方于2021年7月28日完成了竣工结算,双方确认结算造价为1151267元,结算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至今剩余工程款仍未支付。另被告于2022年4月7日办理变更,将名称由***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华置业有限公司。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程款不付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6日,原告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1040199-RCHH-HSJ(02).-HY-GC-005号《海世界二期合院样板区B-3、B-4、B-5、B-6、B-9、B-10、B-11、B-12号楼铝合金古建构件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海世界二期合院相关楼宇铝合金古建构件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并对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价款、工期、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并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原告施工工程也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整个海世界合院项目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双方于2021年7月28日完成了竣工结算,双方确认结算造价为1151267元,原告并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后被告分期支付工程款595380元,尚欠555887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另查,被告于2022年办理变更登记,将名称由***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置业有限公司就海世界二期合院相关楼宇铝合金古建构件施工工程达成合意,原告也按约进场施工,并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但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尚欠原告555887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势必造成原告的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逾期违约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与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5588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4元,由被告***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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