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鹏盛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036号
申请人: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宇达路1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41844658R。
法定代表人:杨杏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华保险大厦1201、1301、1401、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9218542Y。
负责人:王靖玮。
被申请人:湖南鹏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市场路57号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96892250X。
法定代表人:陈东,执行董事。
申请人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鹏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鹏盛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4530.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1149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鹏盛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4530.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陈山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