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华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财保59号
申请人: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宇达路1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杨杏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旭涛,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青山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龙俊玲,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70784.70元。申请人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57078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74元,由申请人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在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或者申请仲裁后,应将裁定书及缴费单据一并提交审判、执行机关或仲裁庭。
审判员  肖建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