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威海果岭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财保62号
申请人: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宇达路1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杨杏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果岭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金来路北、明珠路西。
法定代表人:孙海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南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12楼1216室。
法定代表人:刘汶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果岭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的银行存款198951.96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果岭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的银行存款198951.9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德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