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03财保31号
申请人: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宇达路1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41844658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肇庆市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新城39区氧吧茗轩花园餐饮部2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515DNG7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柯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肇庆市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肇庆市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限额为52648.43元的存款予以冻结,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肇庆市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限额为52648.43元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关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