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3民初1687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侗族,住广西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光明社区建设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