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124民初609号
原告:***,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农民,现住河北省饶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阳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法定代表人:闫某。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