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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124民初609号 原告:***,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农民,现住河北省饶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阳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法定代表人:闫某。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