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鑫洋辉新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明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2187号

申请执行人:******辉新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林泉路南侧现代化工东侧11号2栋1层。

法定代表人:周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明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湘阴明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旭东路旭西七号。

法定代表人:胡铁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辉新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明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2021)新01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明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44,065元(其中案款43,512元、执行费553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春雷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康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