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明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旭东路旭西七号。
法定代表人:胡铁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明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乌劳人仲字【2021】第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劳人仲字【2021】第4-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明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04,468元(其中案款300,067元、执行费4,401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春雷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康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