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民初232号
原告:新疆合利昌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明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合利昌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明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合利昌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合利昌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合利昌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合利昌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