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利昌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明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财保7号
申请人:新疆合利昌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开发区彩中产业园建一路二号。
负责人:**,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系租赁站经营者。
被申请人:湖南明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石塘镇240国道高山雅苑A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合利昌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明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380,000元资金额度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新疆合利昌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以其名下所有的两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合利昌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明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380,000元额度,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扣押期限二年,查封期限三年(财产线索: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行,账号:×××以及在案外人中丝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应付工程款);
二、查封负责人**名下两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的档案手续,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合利昌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