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602民初760号
原告:**,男,1966年9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黄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丰街甘肃文创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甘肃黄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以甘肃黄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案款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黄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