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1民初2407号
原告:甘肃黄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天一财富广场5号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9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8日,户籍地址:甘肃省永登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甘肃黄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交费,逾期则按撤诉处理。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收到通知书后至今(2023年11月14日)未交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原告在收到本院发出的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交费,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黄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甘肃黄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