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2民初2号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理人:多尔吉赞丁其其格,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
被告:**全,男,甘肃省武威市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能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全、甘肃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 顺
审 判 员 哈斯 乌拉
人民陪审员 敖云格日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乌 伊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