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902民初5061号
原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梓,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西南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红旗北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友益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1单元4层4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与被告广东西南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四川友益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金晶
书记员江月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