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160号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假日半岛小区17号楼三单元702。
法定代表人:梁维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英,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云中镇北七里村六中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瑞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府东街东段68号园区总部基地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吊装有限公司、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霍璐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