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1022执2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翼城县隆化镇青城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翼城县隆化镇青城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山西有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9354.9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