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1022执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翼城县隆化镇青城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翼城县隆化镇青城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山西有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1393.9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